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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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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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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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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不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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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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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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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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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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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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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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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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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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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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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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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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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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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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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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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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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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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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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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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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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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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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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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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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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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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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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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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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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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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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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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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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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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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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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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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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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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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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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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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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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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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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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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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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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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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法益,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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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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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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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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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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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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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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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
&**p;nbsp;
是指数个原本**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的新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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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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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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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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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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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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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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