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法制史》知识串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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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p;nbsp;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单选]春秋末期,晋国“铸刑鼎”的人是赵鞅。
[单选]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邓析。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产。
[单选]春秋时期提出“国将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选]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晋国和郑国。
[多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为潮流。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是叔向、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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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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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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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
[单选]《法经》中类似于近代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具法》。
[单选]战国时期提出“尽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单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的主张成为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选]《法经》共有六篇,除《盗法》外,还有《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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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经》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以**盗、贼为立法宗旨。《法经》把侵犯官私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并将其列为篇首,充分体现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质,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当时固然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一方面,《法经》本身篇章结构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具有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从《法经》的编纂思想来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即通过立法打击危害**及社会的行为来维护统治,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中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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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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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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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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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秦始皇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郡县,法令由一统”。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的**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至。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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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单选]秦朝司法审判的成例叫廷行事。
[名词解释]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简。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名词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是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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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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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盗徙封罪。
[单选]秦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其中称故意为端。
[单选]秦规定**的商品上必须系签标明价格的是《金布律》。
[单选]秦朝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的是郎中令。
[多选]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有荐举、征召、任子。
[多选]秦朝**设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选]秦律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盗徙封罪。
[名词解释]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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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7)犯罪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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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秦朝有关劳役刑的规定。
劳役刑是**罪犯**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1)城旦舂,是劳役刑的一种,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2)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鬼薪,指男犯为祭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3)隶臣、隶妾。即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
(4)司寇。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
(5)候。秦时最轻的劳役刑,是将犯人发往边地伺望敌情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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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秦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秦律中危害**皇权罪的罪名有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律、妄言罪、投书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挟书罪。
[名词解释]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和**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kūn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名词解释]乞鞫: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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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1)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
(2)皇帝之下,**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行政机关为郡、县两级,即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4)县以下设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这些基层机构也有一定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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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需求,即进一步巩固**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
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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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汉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萧何。
[单选]汉高祖刘邦攻克咸阳后,为赢得民心颁布的法令是“约法三章”。
[多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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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简述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基本法律形式,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以至朝贺礼制等内容。因此,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不过汉律是各代君主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增损逐渐发展而来的,没有经过全面而系统的整理修订,各律之间存在重复矛盾,内容相当繁杂。
(2)令,是皇帝在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等,具有很大灵活性。非常适合统治者的需要,因此其涉及范围较广。
律、令之间的关系,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前皇帝所颁布的令在他死后仍被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就上升为“律”,在位皇帝所颁布的命令一般称为“令”。而令系皇帝因时制宜所发布,凡律所不及或律需要因时变更的,则用令以补充。令既是有关典章制度的规定,也是处理刑案解决**的依据和贯彻“教民”、“导民”的指令性文件。
(3)科,东汉时期比较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是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种条文,称为“事条”或“科条”。大多是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
(4)比,是汉朝一种**的法律形式,亦称“决事比”、“辞讼比”。作为司法判例的“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比,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为适用法律提供范例,从而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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